10月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医保医生的管理有了更加规范明确的规定。
首先,管理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药学、护理等卫生技术人员;另一类是定点零售药房中的药师。
这个重磅消息的提出将医保监管对象从医药机构拓展到了医生和药师个人身上。所以如果出现了医保诈骗等行为,这些人员就会面临中止相关医药服务和医保结算等处罚。
该文件的发布将医保违规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到了医生和药师,更加精细化的管理也能减少医保违规的事件发生。
那么具体对医保医师的管理是如何进行的呢?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积分制管理的策略。如果医师违反相关医保规定,会依照相关积分标准对其进行记分,如果当年度累计到一定分值,那么就会中止或者终止医师医保支付的资格以及医保费用结算。
具体记分规则为:
·一个自然年记分超9分或连续两个自然年记分均超6分,登记备案状态就应该改为中止,时长1个月到6个月;
·如果一个自然年记分达12分或者连续两个自然年记分均超9分,那么登记备案应改为终止,并且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且以上记分都是在1个自然年内的累计,下一年自动清零。
记分的档位分为3档,分别是1-3分、4-6分和7-9分。
1-3分档,医院违反医保规定被约谈、暂停/不拨付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行为,相关医生会记相应分数;
4-6分档,医务人员的相关违规行为,包括过度诊疗、挂床住院、重复收费等等;
7-9分档,包括虚构医药服务、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等医务人员。
当然,如果相关的违规医生的医保支付资格受限,不会影响他除了医保支付外的工作。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医保支付状态被中止,那么这期间的医保费用是不会被结算的。
那么这个政策会对医生有怎样的影响?
实际上,将医保监管对象扩大到医生、护士等具体医务人员并非首次提出。之前,多个法规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提出了将监管对象从医疗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的要求。而国家医保局最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则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并将这一要求具体化为方案。
业内许多人士推测,随着医保全面覆盖国民医疗健康需求,医保安全相关的监管条例也将越来越严厉。
在这种大背景下,每位医务人员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也提出了对医生等个体医疗服务更高要求的同时——医生不仅需要具备高水平的医疗技术,还要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因此,在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除了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外,各地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还需要做好医务人员的规范化培训,以防止因对政策理解不深而产生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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